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103年度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3年7月18日送達被告,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其上訴期間加計4日在途期間,應於103年8月1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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