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賴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十
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秀珍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86年1月13日起至91年1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467,677元,及自90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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