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林德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麗淑 、薛
  尊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繳裁
   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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