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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