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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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許銘春
張文雪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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