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億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93年度建字第94號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