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新連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0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灣安托華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士林分│99,200元│BN0000000│94年9月30日│││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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