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8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查被告於民國
94年間曾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4年士交
簡字第727號判處拘役25日確定,並執行完畢。又被告於96
年間曾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
字第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於98年1月8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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