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7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
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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