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德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鐵盒壹組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吳忠德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殘餘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鐵盒1個、殘餘海洛因之針筒1支(109年度保管字第4225號),均屬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鐵盒1組、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其中鐵盒1組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注射針筒1支,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109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497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5、101頁),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鐵盒及注射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