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子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已結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元及已結算未清償之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76,577元民國111年1月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1.79%002139,552元民國111年1月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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