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忠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