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六0三九號、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明輝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附表:受刑人黃明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3.20│98.09.1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度偵緝字第350號│年度偵緝字第22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497號│100年度易字第9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20│100.04.1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497號│100年度易字第908號││判決├────┼─────────────┼─────────────┤││判決確定│98.11.23│100.05.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備註│年度執助字第283號(基隆地│年度執字第6039號(執行期間│││檢98執3474號、執行期間100.│100.10.26~101.05.25)│││01.26~10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