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劉世富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此項裁定於同年3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第9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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