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黃希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惠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