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盛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建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認告訴人大量購買限量販售之商品轉賣,致
其等未能購得同一商品,心生不滿,即於數千人得出入之臉
書社群網站以三字經等不雅言語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其
行為確有不當;併審酌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犯罪之手段、目的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為新臺
幣九千元以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