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蔡宏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紅霄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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