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梁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