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鐘鎮忠 (更名: 鐘宥博 )被告 張育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4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傷害等一案,業據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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