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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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1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E室被告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告 詹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詹佩雯 」記載,應更正為「詹珮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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