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鄧宇志 被告 王水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