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正翰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
訴訟代理人 虞鎮楠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秀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