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正翰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
訴訟代理人  虞鎮楠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秀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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