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陳政君 被上訴人即原告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林欣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管理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2(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前段、第24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