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顧玉輝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如共有人有未成年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
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