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華指定辯護人余西鈞律師被告江文勝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江文勝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李國華、江文勝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情形,且具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2月1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李國華、江文勝後,參閱證人 林鳳英 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詞,兼佐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昭被告李國華、江文勝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斟思常人畏懼重罪刑罰之心理,再觀其等使用變造之車牌隱藏行蹤之舉,益徵躲匿規避之企圖至灼,即具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李國華、江文勝將生影響嗣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2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李佳靜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