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
有明文。又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
,此項訴訟之內容,必須兩造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
界在內觀上有不明確之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而已,屬因財
產權而起訴,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本件既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