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三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捌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貳支,均為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一、一0二、一0三號被告 許世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九三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四八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二支,因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九三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四八公克)、摻有海洛因香煙二支(因其上殘留之海洛因與香煙已無法析離,該香煙二支亦應視為違禁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