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十六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8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即提示日││├──┼───────┼────────┼───────┼──────┼───────┤│001│96年5月4日│100,000元│未載│96年5月4日│0000000│├──┼───────┼────────┼───────┼──────┼───────┤│002│97年1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1月11日│0000000│├──┼───────┼────────┼───────┼──────┼───────┤│003│97年2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2月11日│0000000│├──┼───────┼────────┼───────┼──────┼───────┤│004│97年3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3月11日│0000000│├──┼───────┼────────┼───────┼──────┼───────┤│005│97年4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4月11日│0000000│├──┼───────┼────────┼───────┼──────┼───────┤│006│97年5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5月11日│0000000│├──┼───────┼────────┼───────┼──────┼───────┤│007│97年6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6月11日│0000000│├──┼───────┼────────┼───────┼──────┼───────┤│008│97年7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7月11日│0000000│├──┼───────┼────────┼───────┼──────┼───────┤│009│97年8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8月11日│0000000│├──┼───────┼────────┼───────┼──────┼───────┤│010│97年9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9月11日│371501│├──┼───────┼────────┼───────┼──────┼───────┤│011│97年10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10月11日│371502│├──┼───────┼────────┼───────┼──────┼───────┤│012│97年11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11月11日│371503│├──┼───────┼────────┼───────┼──────┼───────┤│013│97年12月11日│10,000元│未載│97年12月11日│371504│├──┼───────┼────────┼───────┼──────┼───────┤│014│98年1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1月11日│371505│├──┼───────┼────────┼───────┼──────┼───────┤│015│98年2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2月11日│371506│├──┼───────┼────────┼───────┼──────┼───────┤│016│98年3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371507│├──┼───────┼────────┼───────┼──────┼───────┤│017│98年4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4月11日│371508│├──┼───────┼────────┼───────┼──────┼───────┤│018│98年5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5月11日│371509│├──┼───────┼────────┼───────┼──────┼───────┤│019│98年6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1日│371510│├──┼───────┼────────┼───────┼──────┼───────┤│020│98年7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7月11日│371511│├──┼───────┼────────┼───────┼──────┼───────┤│021│98年8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8月11日│371512│├──┼───────┼────────┼───────┼──────┼───────┤│022│98年9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9月11日│371513│├──┼───────┼────────┼───────┼──────┼───────┤│023│98年10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10月11日│371514│├──┼───────┼────────┼───────┼──────┼───────┤│024│98年11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11月11日│371515│├──┼───────┼────────┼───────┼──────┼───────┤│025│98年12月11日│10,000元│未載│98年12月11日│371516│├──┼───────┼────────┼───────┼──────┼───────┤│026│99年1月11日│10,000元│未載│99年1月11日│37151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