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00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順紙器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債務人元順紙器廠係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