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八二號
上訴人築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貞 送達代收人 陳柏勳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泰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佰捌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零壹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翁金針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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