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錦榮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錦榮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因急性心肌梗塞併心固性休克死亡,此有台北縣中和市東霖診所出具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政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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