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銓祐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銓祐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捌萬捌仟肆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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