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682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黃三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