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68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告 謝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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