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EKAWATI(中文名:娃蒂)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6479、7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EKAWATI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EKAWATI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EKAWATI(下稱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訊問後,承認檢察官之起訴事實,且有證人即購毒者AGUNGNUGROHO(中文姓名:
阿貢 )、PURIAGUSSETYANINGRUM(中文姓名: 普莉 )之證述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可能遭受重刑宣告,且被告為逃逸外勞,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諭知羈押;嗣經本院分別於109年2月11日、同年
4月16日行訊問程序後,本院分別於109年2月14日及109年4月20日裁定被告自109年2月28日、109年4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6月15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依卷內事證足認其涉犯前開罪名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為逃逸外勞(見偵卷第39頁),且於本院訊問中自陳先前承租之套房已無承租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陳報位於屏東縣○○鎮○○○街○○號之新居所,然其自陳此僅為其男友工廠宿舍之地址等語(見本院卷第344頁),足認被告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雖本院業已於109年5月2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判處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然被告已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46頁),後續仍有刑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上訴審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9年
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固當庭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已如前述,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