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7號上訴人 馬宣德 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813,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共計應繳納18,01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納17,0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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