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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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67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張簡仁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確定證明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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