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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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0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珍 (兼 林天 送之繼承人)、 林文志 (兼林天送之繼承人)、 林文鈺 (兼林天送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元(計算式:549+1911=24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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