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高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高田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固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惟附件編號1之案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年8月27日,附件編號2之案件犯罪日期為101年9月19日晚上8時45分等情,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附件編號2之案件即非附件編號1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50條規定有間,故本件聲請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