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新台幣五萬三千八百五十八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