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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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林鴻淩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煙墩
林 盧素鑾 林梓豪 林文啟 林坤正 林坤志 林柏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蔡英嫣 被上訴人 林國鎮 訴訟代理人 曾素雲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彰簡字第174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彰簡字第174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