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簡健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如下:
主文簡健一犯恐嚇取財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簡健一(下稱受處分人)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書誤載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92年4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業於101年3月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聲請人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231號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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