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福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福星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黃福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99年12月28日為警查獲│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07日││犯罪日期│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66、28672號、100年││年度案號│字第163號│度偵字1941、2704、30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後│││院│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8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600│101年度上訴字第160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0年4月14日│102年2月6日│102年2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8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600│101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9日│102年2月6日│102年2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動│動│動│├────────┼──────────┼──────────┴──────────┤││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360號││備註│第6097號│1.發監(暫先執行徒刑1年2月,104.6.21期滿。│││發監│另徒刑8月部分俟本次定刑後再更換指揮書併││││予執行)││││2.另槍砲(徒刑7年)、剝奪行動自由(徒刑2年││││)、殺人未遂(徒刑5年10月)等上訴三審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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