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駿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駿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駿凱因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背信、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7、8所示之罪,為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4至6、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並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然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仍應予定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已執行之部分,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不詳時間(89.02.09後│91年8月間起至│99.06.17│││某日)起至91.09.23│94.01.30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518號│18365號│字第15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836號│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915號│││││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09│102.06.25│105.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83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88│105年度上易字第915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5.09│102.11.27│105.1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91號│第13937號(臺中地檢│第562號(編號1至8已定│││(本件已易科執畢)│105年度執緝字第391號│刑5年2月【106執更│││(編號1至8已定刑5年2│)(編號1至8已定刑5年2│1213】,刑期105.3.8│││月【106執更1213】,│月【106執更1213】,│-109.11.7)│││刑期105.3.8│刑期105.3.8││││-109.11.7)│-109.11.7)│││││││└────────┴──────────┴──────────┴──────────┘┌────────┬──────────┬──────────┬──────────┐│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共2次│││├────────┼──────────┼──────────┼──────────┤│犯罪日期│99年3月間起至│99年4月間起至│99.04.21前某日起至│││99.03.24止、99年5月│99.04.20止│99.04.22止│││間起至99.05.28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續│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續│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續││年度案號│緝字第66號│緝字第66號│緝字第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50│105年度上訴字第1150│105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08│105.12.08│105.12.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50│105年度上訴字第1150│105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2.08│105.12.08│105.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84號│││(編號1至8已定刑5年2月【106執更1213】,刑期105.3.8-109.11.7)│└────────┴────────────────────────────────┘┌────────┬──────────┬──────────┬──────────┐│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0.03.28│100.02.18起至│99.11.26││││100.04.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續│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續│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緝字第3號│緝字第3號│第240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19│105.12.19│107.2.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1.16│106.01.16│107.3.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0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編號1至8已定刑5年2月【106執更1213】,刑期│第5493號(刑期│││105.3.8-109.11.7)│109.11.8-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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