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9號
原告 周偉丞
訴訟代理人 張嘉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1,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