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告 倪惠兒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江沁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世豪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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