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告 李志明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吳奕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