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告 高雙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又心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告 高雙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又心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