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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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49號上訴人 劉若鈴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正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計算式:295萬元+25萬元=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