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號抗告人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